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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!事关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建设要求

发布时间:2024-12-02 03:33:36 作者: 产品中心

  

  日前,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《关于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建议要求的通知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(试行)》),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建设要求,从规划管理层面保障电瓶车停放和充电空间。

  近年来,京梧社区新增了电动车停车充电桩,缓解电动车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。黄丹婷 摄

  《通知(试行)》有两大项主要内容,包括新建项目和在建和已建项目的相关建设要求。《通知(试行)》所称电动车,包括电瓶车、电动摩托车(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)、电动轻便摩托车(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)。

  新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按规划条件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,其中电动车停车位按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80%配建,且电动车停车位应100%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,配置充电设施的电动车停车位按不低于电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%配建。

  配建电动车停车位、充电设施及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(电力管沟、变压器容量预留,低压主干线、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),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、同步投入使用。

  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,应严格按照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(GB55037—2022)、《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》(DB45/T1553—2017)等规范标准及规划要求做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,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平面图布置、平面布局、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、安全地疏散等相关内容。

  在建居住项目,如需增加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配套设施,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《广西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》合理配建。

  已建成居住小区,在既有居住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新建、改(扩)建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,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、不涉及其他新增建(构)筑物、无权属纠纷、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,免于或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。

  在满足小区供配电容量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,既有居住小区可按照不低于0.5车位/户,充电端口与电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不低于1:1的标准增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。

  《通知(试行)》旨在将电瓶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,明确布局和配建比,着力解决电瓶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设施不足问题,推动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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